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9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古榮海
- 原告勤億蛋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9151號 聲 請 人 勤億蛋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榮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浩兆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請具狀陳明本件是否曾對相對人現實提示票據請求付款?如是,其提示日為何時?(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三、陳明利息起算日為何時?(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四、應具狀載明聲請人勤億蛋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並蓋印公司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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