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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915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1 日

聲請人
勤億蛋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榮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浩兆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請具狀陳明本件是否曾對相對人現實提示票據請求付款?如是,其提示日為何時?(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三、陳明利息起算日為何時?(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四、應具狀載明聲請人勤億蛋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並蓋印公司大小章。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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