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95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
    蔡淑真

  • 原告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9541號 聲 請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鋼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記載之請求事項第一項,真意是否係就本金及利息一併請求?如是,應於本金及利息請求之間記載「及」字,具狀更正為「新臺幣207,754,86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7日起 …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