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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967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4 日

聲請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蝦米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陳奎宏、謝幸蓉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事項是否為「相對人於民國113年3月6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5,402,568元,其中之新臺幣4,460,379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25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如是,應具狀更正之。(因前次補正缺少「及」字)。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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