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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967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1 日

聲請人
新光金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恩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國賓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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