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9678號
- 聲請人
- 新光金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恩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國賓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