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96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陳恩光
- 原告新光金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9679號 聲 請 人 新光金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恩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袁紀文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是否曾對相對人袁紀文現實提示本票請求付款? 如是,提示日為何?(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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