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9679號
- 聲請人
- 新光金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恩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袁紀文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是否曾對相對人袁紀文現實提示本票請求付款?如是,提示日為何?(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票字第19679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袁紀文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是否曾對相對人袁紀文現實提示本票請求付款?如是,提示日為何?(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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