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9779號
- 聲請人
- 曾政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範時尚股份有限公司、塗至道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發票日為民國114年3月6日、票面金額新臺幣150萬元之本票,是否就其中新臺幣100萬元為請求?
二、發票日為民國114年3月18日、票面金額新臺幣90萬元之本票,是否就票面金額新臺幣90萬元為請求?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