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97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2 日
- 原告曾政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9779號 聲 請 人 曾政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範時尚股份有限公司、塗至道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發票日為民國114年3月6日、票面金額新臺幣150萬元之本票,是否就其中新臺幣100萬元為請求? 二、發票日為民國114年3月18日、票面金額新臺幣90萬元之本票,是否就票面金額新臺幣90萬元為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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