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277號
- 聲請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邱子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仲丞即劉便當寵物糧社(原名金金嚴選汪喵部品坊)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請求金額究為新臺幣117,173元?抑或新臺幣177,173元?(因聲請人民國114年8月29日聲請狀標的金額與所附附表請求金額不相符,故有再次陳報之必要)。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