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0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3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277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邱子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仲丞即劉便當寵物糧社(原名金金嚴選汪喵部品坊)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請求金額究為新臺幣117,173元?抑或新臺幣177,173元?(因聲請人民國114年8月29日聲請狀標的金額與所附附表請求金額不相符,故有再次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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