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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42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4 日

聲 請 人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德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邑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宜胤、高筱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本票四紙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有陳報提示日之必要)。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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