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577號
- 聲請人
- 繼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奕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榮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6,000元,請補繳聲請費。
二、查相對人歐榮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於民國114年5月21日變更為「吳天銘」,請具狀更正。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票字第20577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榮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6,000元,請補繳聲請費。
二、查相對人歐榮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於民國114年5月21日變更為「吳天銘」,請具狀更正。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