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06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郭進一
- 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吳佩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695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吳佩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連季葦即納涼三說蔬食店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納涼三說蔬食店(商業登記編號00000000)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含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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