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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08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2 日

聲請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非訟代理人 王舒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晶元綠能股份有限公司、王美絲、侯信博、侯明源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提示日(因聲請人民國114年9月9日聲請狀事實及理由三、所陳明之提示日為114年9月2日,與附表所記載之提示日114年8月29日不相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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