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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55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2 日

聲請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朱奕福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中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朱奕福已死亡,請提出相對人中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並陳報及更正相對人目前之法定代理人(聲請人應自行查明並向本院據實陳報,並提出足資釋明之資料)。如查得相對人有民事訴訟法第51條所定事由並經釋明,聲請人得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併陳報可供選任之人選供本院審酌(如選任律師,聲請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先行墊付報酬及所需費用)。

二、請陳明是否撤回對已死亡之人朱奕福之請求。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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