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572號
- 聲請人
- 穩穩信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訓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珮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記載之請求事項第一項,真意是否係就本金及利息一併請求?如是,應於本金及利息請求之間記載「及」字,具狀更正為「新臺幣1,439,247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8日起…之利息」。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