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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98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5 日

聲請人
優勝美地生活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欣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石馨雯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8紙(因聲請人原於民國114年7月3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所遞聲請狀,其所附之本票原本已發還聲請人,故有再次陳報於臺北地方法院之必要)。

二、請陳明8紙本票之提示日各為何?(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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