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2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黃瑞妍
- 原告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489號 聲 請 人 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米迪兒國際有限公司、吳潓瑄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9月26日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自本票裁定送達相對人起,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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