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489號
- 聲請人
- 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瑞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米迪兒國際有限公司、吳潓瑄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9月26日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自本票裁定送達相對人起,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