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499號
- 聲請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張天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柏凱即耀暘工程行(原名耀暘光電企業社)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柏凱即耀暘工程行(原名耀暘光電企業社)(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歷史登記資料(即簽發系爭本票民國110年1月15日)「時任」負責人之身分資料及其該獨資商號歷史登記名稱為「耀暘光電企業社」之資料。(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顯示相對人陳柏凱即耀暘工程行(原名耀暘光電企業社)之最新資料其異動日期為民國113年8月8日,故聲請人有釋明簽發系爭本票民國110年1月15日「時任」登記名稱及負責人之身分資料之必要)。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