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24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9 日
- 當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499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張天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柏凱即耀暘工程行(原名耀暘光電企業社)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柏凱即耀暘工程行(原名耀暘光電企業社)(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歷史登記資料(即簽發系爭本票民國110年1月15日)「時任」負責人之身分資料及其該獨資商號歷史登記名稱為「耀暘光電企業社」之資料。 (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顯示相對人陳柏凱即耀暘工程行(原名耀暘光電企業社)之最新資料其異動日期為民國113年8月8日,故聲請人有釋明簽發系爭本票民國110年1月15 日「時任」登記名稱及負責人之身分資料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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