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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438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8 日

聲請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惠堂即龍興工程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龍興工程行(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歷史登記資料(即簽發系爭本票民國114年5月6日)「時任」負責人之身分資料。(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顯示相對人龍興工程行之最新資料其異動日期為民國114年5月14日,故聲請人有釋明簽發系爭本票民國114年5月6日「時任」登記負責人之身分資料之必要)。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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