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49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盧育挺、徐新發
- 原告開揚集成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富鵬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4965號 聲 請 人 開揚集成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育挺 非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陳琬妮 相 對 人 富鵬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新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2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就票 面金額及依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024965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12年5月5日 560,000元 114年10月28日 CH0000000 002 112年5月5日 560,000元 114年10月28日 CH0000000 003 112年5月5日 560,000元 114年10月28日 CH000000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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