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5423號
- 聲請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王宏濱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2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其中各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就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025423號 編號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提示日 (民國) 利息起算日 (民國) 票據號碼 001 114年5月28日 6,244,824元 6,036,062元 未記載 114年10月28日 114年10月29日 262528 002 114年5月28日 861,446元 804,016元 未記載 262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