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0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10 日
- 原告廖淯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018號 聲 請 人 廖淯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拾伍嚴選有限公司、呂宇晟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呂宇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提供之身分證字號,本院以戶政系統查詢結果為資料不存在,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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