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146號
- 聲 請 人
- 美亞鋼管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春發
- 相 對 人
- 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楊澤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仟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4紙,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自到期日起按年息6%計算,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004146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提示日 001 113年2月23日 9800萬元 未記載 114年2月10日 002 113年2月23日 1億800萬元 未記載 003 113年2月23日 1億4400萬元 未記載 004 113年8月8日 1000萬元 未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