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7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劉世仁、吳如雪
- 原告東方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海全船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325號 聲 請 人 東方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世仁 聲 請 人 海全船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如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食餐飲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合食餐飲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王柏升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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