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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53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2 日

聲請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許伯謙
相對人
大悅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澤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其中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陸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按年息16%計算,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就請求金額及依年息1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007531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請求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001 113年3月28日 72,000,000元 60,000,000元 114年2月28日 114年2月28日 002 113年3月28日 6,000,000元 3,052,474元 114年2月28日 11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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