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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88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9 日

聲請人
凱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旭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明詳間聲請本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請求金額為新臺幣900,000元,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4月1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核,則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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