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79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陳建仲
- 原告茂喬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范美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902號 聲 請 人 茂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仲 相 對 人 范美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六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6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紙,聲請裁 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007902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即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13年5月30日 200,000元 113年10月31日 SR NO 238555 002 113年5月30日 200,000元 113年11月30日 SR NO 238556 003 113年5月30日 200,000元 113年12月31日 SR NO 238558 004 113年5月30日 200,000元 114年1月31日 SR NO 238560 005 113年5月30日 200,000元 114年2月28日 SR NO 238561 006 113年5月30日 27,296元 114年3月31日 SR NO 238563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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