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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33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5 日

聲 請 人
蕭琇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答苡青、逸居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補繳聲請費。

二、查聲請人民國114年4月10日聲請狀附表系爭本票票號TH0000000金額誤繕為新臺幣200萬元,與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20萬元不符,請具狀更正。

三、請提出相對人逸居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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