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87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沈會承
- 原告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799號 聲 請 人 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會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逸居股份有限公司、李淑貞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之相對人究為逸居股份有限公司,或為逸居股份有限公司及李淑貞二人?請確認或更正之。 二、承上,若相對人為逸居股份有限公司及李淑貞二人,聲請費用是否為連帶負擔,請確認或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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