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70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2 日

聲請人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睿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陳明宏、陳茹婷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本票票面金額為多少。

二、請陳明請求金額究為新臺幣222004元,或179550元?

三、利息利率是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