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740號
- 聲請人
-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銘旭生活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陳良駒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狀所載之發票日與本票原本填寫之發票日不一致,請提出正確之本票原本或更正聲請狀之發票日。
二、查相對人銘旭生活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查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並向本院陳報。若相對人有選任清算人,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相對人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當事人應自行查明,並向本院據實陳報),並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