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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802號

選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7 日

聲請人
凱基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余國瑋之住所地為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2樓,有卷附除戶謄本可稽,依上開規定,專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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