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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0028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9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烏巴赫‧尤紀
即債權人
黃惠英
即債權人
張君豪
即債權人
張君華
即債權人
陳思佳
即債權人
陳思齊
即債權人
娜亞‧尤紀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王政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王政凱律師於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931號支付命令事件,為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積欠保證金,迭經催討無效,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惟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藍丕澤已死亡,且無其他董事代表行使法定代理權,法院選派之清算人亦死亡,爰依法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債權證明文件及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次查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之唯一董事即法定代理人藍丕澤已死亡,且無其他董事,公司並已廢止登記,法院選派之清算人亦已死亡,此經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字第264號卷可稽,堪認相對人現無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為免延滯程序之進行,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核與前揭規定要件相符,應予准許。經本院徵得王政凱律師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爰選任王政凱律師於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931號支付命令事件為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四、依民事訴訟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10028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特別代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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