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007號
- 聲請人
- 家聖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佳慧
- 相對人
- 林新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現設籍於「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致如附件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及存證信函影本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