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10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銘世、葉和軒

  • 原告
    禾多移動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建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045號 聲 請 人 禾多移動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銘世 相 對 人 建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和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建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查該公司最後登記之公司所在地在新北市○○區○○路00號9 樓,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