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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1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
    吳中鼎、陳頌夫

  • 原告
    香港商吉勝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薩摩亞商頂豐企業有限公司法人RPRISE INC.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130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吉勝有限公司(H.K. JACKSON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吳中鼎 代 理 人 陳博建律師 廖家振律師 周伯恩律師 相 對 人 薩摩亞商頂豐企業有限公司(GROUP MERIDIAN ENTERPRISE INC.) 法定代理人 陳頌夫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代理人「賴柏和律師」之記載, 應更正為「周伯恩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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