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1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黃鵬飛、邱于芸
- 原告思路訊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164號 聲 請 人 思路訊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鵬飛 相 對 人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6,298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658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97%,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案已確定,合先敘明。 二、查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7,421元,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確定為36,298元(計算式:37,421×0.97,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 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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