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1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凌嘉蔚、陳德昇
- 原告原豐五金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牯嶺冠園NO3住戶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400號 聲 請 人 原豐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嘉蔚 相 對 人 牯嶺冠園NO3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德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柒佰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 字第4056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700元、鑑定費12萬7,000元,合計13萬5,700元,並依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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