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45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3 日

聲請人
盧廼翰
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相對人
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何乃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93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13年度消字第5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12%,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1,593元(計算式:13,276×12%,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