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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47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7 日

聲請人
李郁姈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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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韋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80,200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經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47號判決訴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重上字第296號判決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全案確定,合先敘明。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2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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