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552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7 日

聲請人
施麗進
相對人
恩典服務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頂樓違建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15,951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除頂樓違建事件,前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264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聲請人則提起附帶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110號判決第一審關於廢棄改判部分,由上訴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關於附帶上訴(含追加之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088號裁定駁回上訴,案已確定。是以,相對人應負擔全部訴訟費用,合先敘明。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於第一、二審所繳納之訴訟費用合計新臺幣115,951元【(第一審:裁判費17,335+58,509+複丈測量費5,080+800+5,080+2,400)+(第二審裁判費9,090+11,377+鑑測費6,280)】,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