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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16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
    廖秀敏

  • 原告
    白淑華
  • 被告
    大展大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627號 聲 請 人 白淑華 相 對 人 大展大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秀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000元整,及自本裁 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經本院114年度勞 訴字第19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5,000元(見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 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 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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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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