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16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趙守文
- 原告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柏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695號 聲 請 人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相 對 人 陳柏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致債權讓與通知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聲明書、債權憑證、讓與通知、信封、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