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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359號

行使權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3 日

聲請人
佳舍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伊杰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行使權利,未據繳納聲請費500元,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繳納,於民國114年3月25日送達,惟聲請人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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