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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38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5 日

聲請人
億泰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亞萍
相對人
提領時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茗銓
代理人
賴中強律師

林姿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參拾捌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前經如附表所示各審法院裁判確定,合先敘明。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歷審繳納之訴訟費用,及相對人應負擔之費用與計算方式,均詳如附表所示。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下同)1萬9,9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金額/新臺幣/元)     法院及 案號 當事人 訴訟費用負擔 訴訟費用 (繳款人/名稱/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 1032號 原告:聲請人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8%,餘由原告負擔  聲請人     裁判費     2萬0,305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657號 上訴人 :相對人 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廢棄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上訴人負擔96%,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聲請人 相對人    證人旅費 、光碟費 、卷證費 裁判費    1,310 3萬0,012 最高法院11 3年度台上字第2328號 上訴人 :相對人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略)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計算方式(並扣除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95.61%×2萬0,305×98%〕+〔4.39%×2萬0,305×96%〕+〔1,310×96%〕】 -【3萬0,012×4%】=1萬9,938   備註  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為194萬7,547元,第二審廢棄第一審訴訟標的額為8萬5,638元(佔第一審標的額4.39% ),其餘部分為186萬1,909元(佔第 一審標的額9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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