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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459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2 日

聲請人
翔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富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恆裕國際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繳納,該通知已於民國114年4月16日送達,惟聲請人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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