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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49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2 日

聲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理人
陳彥孝
相對人
享青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相對人
人 陳泊安
相對人
黃育媛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劉佩真」之記載,應更正為「李嘉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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