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4 日

聲請人
宏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崑泰
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代理人
趙天昀律師
相對人
蘇朝群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2頁第24行中關於「計算式:24,562×/5=9,82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計算式:24,562×2/5=9,825元」。

原裁定理由欄第2頁第25行中關於「相對人已支出之第二審裁判費為4,25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已支出之第二審裁判費為40,258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