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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
    許崑泰

  • 原告
    宏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蘇朝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宏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崑泰 代 理 人 孫丁君律師 趙天昀律師 相 對 人 蘇朝群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3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2頁第24行中關於「計算式:24,562×/5=9,825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計算式:24,562×2/5=9,825元」。 原裁定理由欄第2頁第25行中關於「相對人已支出之第二審裁判 費為4,25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已支出之第二審裁判 費為40,258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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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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