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548號
- 聲請人
- 國防部
- 法定代理人
- 顧立雄
- 代理人
- 徐克銘律師
- 相對人
- 大橋舟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嶧鋐
陳忠禮
陳靚孺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陳觀儒」之記載,應更正為「陳靚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