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571號
- 聲請人
- 榮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志忠
- 相對人
- 陳怡誠
蘇怡豪
陳民雄
蘇玉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陳怡誠、蘇怡豪應負擔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17,837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民雄、蘇玉盆應負擔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28,743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前經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02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應負擔訴訟費用,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562號判決諭知第
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陳怡誠、蘇怡豪負擔34%,餘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陳民雄、蘇玉盆負擔。上開判決業已確定,合先敘明。
二、查聲請人繳納第一、二審裁判費各為新臺幣(下同)138,632元、207,948元,合計346,580元,相對人陳怡誠、蘇怡豪應賠償聲請人117,837元,相對人陳民雄、蘇玉盆應賠償聲請人228,743元,並均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