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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571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1 日

聲請人
榮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志忠
相對人
陳怡誠

蘇怡豪

陳民雄

蘇玉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陳怡誠、蘇怡豪應負擔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17,837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民雄、蘇玉盆應負擔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28,743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前經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02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應負擔訴訟費用,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562號判決諭知第

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陳怡誠、蘇怡豪負擔34%,餘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陳民雄、蘇玉盆負擔。上開判決業已確定,合先敘明。

二、查聲請人繳納第一、二審裁判費各為新臺幣(下同)138,632元、207,948元,合計346,580元,相對人陳怡誠、蘇怡豪應賠償聲請人117,837元,相對人陳民雄、蘇玉盆應賠償聲請人228,743元,並均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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