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605號
- 聲 請 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佩真
- 代 理 人 呂宸彰
- 相 對 人
- 國健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
- 人 李睿健
- 相 對 人
- 游鴻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2,779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620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查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32,779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