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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77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6 日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鄭智敏
相對人
貴豪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昇毅
相對人
蔡永裕

蔡漢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00元整,及自民國111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1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查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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